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金池 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者,仍應表明。
2.聲請人應提出前妻 許宜蓁 之最新戶籍謄本。
3.聲請人應說明最大債權銀行元大銀行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又聲請人既有固定薪資收入,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聲請人於向元大銀行請求協商不成立後,是否曾單獨向各家債權銀行進行「個別協商」?如有,應釋明其協商條件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並提出個別協商之協議書、每月繳納分期款項之明細及收據。
5.聲請人稱每月須給付前妻贍養費,聲請人應說明須給付前妻贍養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如離婚協議書或契約書等)。
6.聲請人應說明自何時起至「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任職?工作及薪資狀況如何?並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每月薪資明細表(包含各類獎金、津貼或其他補助)。
7.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