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丙○○
10樓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5月9日起至146年5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96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750,000元②78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6年5月22日止②106年5月22日,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11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3,750,000元②746,49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4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4061│建│0│00│4654│10000分之26│└──┴───┴────┴────┴──┴─┴──┴──┴────┴──────┘┌──────────────────────────────────────────────┐│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4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材料│台│位││├──┼─┼──────┼─────┼────┼─┼─┼─┼─┼─┼─┼─┼──┼─┼─┼──┤│001│24│台南市東區中│台南市東區│20層樓房│55│60│││││11│鋼筋│7.│平│全部│││93│華東路3段399│竹篙厝段│鋼筋混凝│.7│.3│││││6.│混凝│61│方││││6│巷11弄1號│4061地號│土造│7│0│││││07│土造││公│││││││││││││││││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2519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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