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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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55號聲請人程翊工業社即 徐登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盧弈捷┌──────────────────────────────────────────────┐│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宙興特殊鋼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大里分│109年2月10日│108,508元│DA0000000││││ 楊惠珍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