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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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26號上訴人 莊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芬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慧瑜法官張意鈞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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