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77號原告甲○○被告健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芬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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