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010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謝易陵 債務人 陳漢卿 債務人王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叁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部分按每期應繳還繳之本息依合作金庫當時之基本放款利加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即百分之八點七三四),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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