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嘉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彭嘉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4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5年
6月6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且該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05年6月13日送達上訴人住所,並由其同居人即其婆婆 柯金暖 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及全戶基本資料2份附卷可稽。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加計在途期間5天)既於105年6月27日屆滿,而其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