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被告B○○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六三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己○○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鑰匙玖支均沒收。
B○○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於台中市○○路○段○○○號「僑信電訊行」簽訂(載明九十一年八月四日)之「中古手機轉售切結書」上偽造「 王惠君 」署押貳枚及指印肆枚;及鑰匙玖支,均沒收。
事實
甲、己○○與B○○係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因缺錢花用,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先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至七月三日)、地點,由B○○向午○○等三人佯稱未帶行動電話,但欲與親友聯絡為由,向午○○等三人借用行動電話,致午○○等三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所有之行動電話一支,己○○與B○○於取得行動電話後,立即駕機車逃逸。嗣己○○、B○○二人再基於同前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再連續於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之時間(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至八月三日)、地點,先後竊取子○○等七人所有機車(均由己○○下手竊車,B○○則在旁把風,渠等所竊得之機車於汽油用罄後即棄置路旁,再偷下一輛)作為搶奪財物或詐欺他人手機之交通工具。之後,己○○再騎乘上開竊得之機車,其後搭載B○○,趁附表三所示編號A至E號黃○○等五人疏於防備之際,搶奪黃○○等五人所有如附表三所載之財物(搶奪部分係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至八月三十日,搶得之財物,其中現金供己花用,行動電話則均售與不知情之電信業者以牟利,其餘物品則均丟棄);或由己○○騎乘竊得之機車其後搭載B○○,在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向編號1至32號被害人 鐘清堯 等三十二人詐騙財物,其方法亦係由B○○向鐘清堯等人佯稱未帶行動電話,但欲與親友聯絡為由,向鐘清堯等人借用行動電話,致鐘清堯等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渠等所有之行動電話一支,己○○與B○○於取得行動電話後,立即駕機車逃逸(此詐欺取財部分係自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至八月日,所詐得之行動電話均出售與不知情之電信業者以牟利)。又己○○、B○○亦基於同前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與福上巷口,利用要向 陳淑惠 購買手機吊飾之機會,趁陳淑惠未注意之際,竊取陳淑惠所有之OKWAP166型銀色手機一支(連同通話卡)。
乙、期間B○○並於九十一年八月四日上午十一時許,將搶奪所得之摩托羅拉T一八九型手機一支(前於九十一年八月三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向酉○○搶奪而來,詳見附表三之D),持往台中市○○區○○路二段一0八號 陳秀蓮 所經營之「僑信電訊行」(陳秀蓮加盟「全球電訊行」而自行取店名為僑信電訊行),冒用「王惠君」之名義出售上開手機,並在表示手機來源屬私文書之「中古手機轉售切結書」上接續偽造「王惠君」署押二枚及按指印四枚後,將該切結書交予陳秀蓮而行使之。嗣於九十一年八月四日下午四時許,己○○與B○○共乘竊得之YIH─208號重機車(詳附表二編號(七)號)行經台中市○○區○○路○○○巷口時,經警發覺渠等所駕駛之機車為贓車而上前盤查,而查獲上開YIH─208號重機車一輛,及己○○所有供渠等竊車所用之鑰匙九支,始查悉上情。
丙、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B○○於警訊及偵審時坦白承認,核與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午○○等四十七人及事實欄所示之被害人陳淑惠、證人陳秀蓮分別於警訊或偵審時指訴之被害情節相符,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贓物保管收據、手機資源回收契約書、(收機)讓渡切結書、照片等件附卷足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己○○、B○○就事實欄甲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普通搶奪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己○○與被告B○○就上開竊盜、搶奪及詐欺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先後多次普通竊盜、普通搶奪及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應各以一罪論,並皆加重其刑。又被告B○○就事實欄乙所示偽造「中古手機轉售切結書」後持以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B○○同時偽造「王惠君」之署押二枚、指印四枚,為一偽造署押行為之繼續,並非連續行為,再被告B○○所犯偽造署押為所犯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所犯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偽造私文書而後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擬。)。又被告己○○所犯上開竊盜、搶奪及詐欺三罪間;被告B○○就上開竊盜、搶奪、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四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均應從較重之普通搶奪罪處斷(公訴人認被告B○○係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己○○、B○○二人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自食其力,因缺錢花用,竟連續竊取機車或搶奪財物或詐騙手機出售以牟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且犯罪次數有四十八次之多、惡性重大,惟念渠等於犯後已坦承全部犯行、表示悔意等一切情狀,各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查1被告B○○於九十一年八月四日在台中市○○路○段○○○號「僑信電訊行」出售詐得手機時,與陳秀蓮所簽訂之「中古手機轉售切結書」,其上偽造「王惠君」之署押二枚、及代表「王惠君」之指印四枚(偽簽他人之姓名並按指印,該指印同為代表被冒用者─「王惠君」之姓名,作用及效力與署押無異,亦屬署押之一種,見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座談會紀錄),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餘被告B○○所偽造之上揭切結書,已持交陳秀蓮而為行使,已非被告所有,故不另予以宣告沒收之。2另本件扣案之鑰匙九支,係被告己○○所有,供被告二人共同竊盜機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己○○供承在卷,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本件公訴人雖僅就如附件所示起訴書所載之二十件犯罪事實起訴,然事實欄甲所載之其他竊盜、搶奪、詐欺取財行為(參照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八三號移送併辦審理部分),惟因與前開公訴人起訴已論罪科刑之竊盜、搶奪、詐欺取財有罪部分各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全部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附件所示起訴書中附表編號十三所載之犯罪事實,係認被告二人搶奪被害人乙○○之手機云云,惟被告二人自始自終均否認係搶奪,而供承係詐欺取得,且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再度傳訊被害人乙○○,其亦係證稱:「七月二十四日下午,我去逢甲逛街,我和同學在路口講電話,被告己○○騎車載被告B○○,他們停下來,由被告B○○跟我借電話,他們拿到電話就騎車走了。」等語,觀其所述犯罪形態,應係詐欺取財,並非搶奪,公訴人認此一犯罪事實係成立搶奪罪尚屬有誤,該犯罪事實之起訴法條應予變更,併予敘明。
六、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八三號移送併辦部分另略以:(1)被告己○○、B○○二人於九十一年三月初某日,在台中市○區○○路○○○號,趁被害人王琇媚未注意之際,竊取其三星牌手機一支;及(2)被告B○○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晚上九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號對面 李明德 經營之之萬里香泡沬紅茶店內,竊取店內之現金九千餘元。因認該部分亦涉犯竊盜罪,並與起訴之竊盜罪部分有連續犯之關係而併送本院併辦。惟查:被告等此部分犯行,均係在本件竊盜部分案件發生前三、四個月,已有相當時間之間隔,且其犯罪手法與本件竊盜明顯不同(本件均係竊車以為行搶或行騙之交通工具),是此二移送併辦之竊盜行為,不能認與本件已起訴之竊盜行為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不得一併審理,宜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亦附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詐欺取財)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詐得財物
1、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台中市西屯區午○○諾基亞3330銀色手機一支
晚上九時十分許福星路
2、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台中市西屯區I○○SZMSUNG珍珠白色
凌晨零時三十分許華夏巷四弄手機一支
十二號前
3、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台中市西屯區C○○三星手機一支
下午一時許西安街與福星
路口附表二:(竊盜部分)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犯罪手段及竊得財物
(一)九十一年七月台中市○○路子○○竊取PRX─811號四日下午五時與河南路口重機車一輛(已尋獲)
(二)九十一年七月台中市西屯區H○○竊取JJR─033號七日下午八時至善路二二0號前重機車一輛(已尋獲)
(三)九十一年七月台中市西屯區N○○竊取KIH─970號二十日下午福上巷二一四弄重機車一輛(已尋獲)八時三十五號前
(四)九十一年七月台中市西屯區地○○竊取JKI─752號二十三日下午西安街一四三巷重機車一輛(已尋獲)三時八號前
(五)九十一年七月台中市西屯區使用人竊取LAR─676號二十七日下午西安街二二七巷J○○重機車一輛(已尋獲)四時
(六)九十一年八月台中市西屯區Q○○竊取JJT─795號一日下午七時中清西二街內巷重機車一輛(已尋獲)
(七)九十一年八月台中市西屯區戊○○竊取YIH─208號三日下午五時河南路二段八十五重機車一輛及現金一千元
號前(機車已尋獲)附表三:(搶奪部分)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犯罪手段搶得財物
(均由己○○騎機車
搭載B○○)
A、九十一年七月台中市西屯區黃○○假意向被害人詢問時間,NOKIA十九日中午福星路趁被害人取出手機看時間3350型行動十二時許不及防備之際,由 溫女 動電話一支手搶走手機。
B、九十一年八月台中市西屯區K○○見被害人騎腳車行經該處手提袋內有一日下午二時西屯路與文華即將機車駛近後,趁被害諾基亞手機三十分許路口附近人不及防備之際,由溫女一支、身分
動手搶奪被害人腳踏車車證、健保卡籃內手提袋一個。及現金三千餘元。
C、九十一年八月台中市西屯區F○○見被害人騎腳車行經該處內有摩托
三日凌晨一時湳仔巷上石國即將機車駛近後,趁被害羅拉T189十分許小前不及防備之際,由溫女動型手機一
手搶奪腳踏車置物欄內之支及零錢腰包一個。
D、九十一年八月台中市西屯區酉○○見被害人騎腳車行經該處內有摩托
三日下午一時福上巷三三一即將機車駛近後,趁被害羅拉T189四十分許號前不及防備之際,由溫女動型手機一
手搶奪腳踏車置物欄內之支、門鎖、皮包一個。門卡及五百
元現金(註:酉○○該支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
嗣B○○冒名「王惠君」,出售予陳秀蓮)
E、九十一年八月台中市西屯區庚○○見被害人行經該處,由內有身分
三十下午二時逢甲路七十五溫女動手搶奪被害人左證、健保許巷內掖下夾著之八白色格紋卡、現金
皮包一個。三千元及
存摺等附表四:(詐欺取財部分:
詐欺手法均係由己○○騎乘機車其後搭載B○○,向被害人佯稱未帶行動電話,但欲與親友聯絡為由,向被害人借用行動電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交付渠等行動電話後,己○○與B○○立即駕機車逃逸)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詐得財物
1、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台中市西屯區R○○ACER750型銀色
上午十一時十分許福星路與逢甲手機一支
路口
2、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台中市西屯區E○○諾基亞3310型手機一支
晚上九時十五分許弘孝路福星公
園前
3、九十一年七月七日台中市西屯區宇○○諾基亞8210型黃色
下午六時許福星路靠近文手機一支
華路附近
4、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台中市西屯區癸○○摩托羅拉V8088型銀色
下午二時十八分許文華路手機一支
5、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台中市西屯區宙○○○諾基亞3310型
晚上十時許福星北路手機一支
(某駕訓班前)
6、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台中市西屯區辰○○諾基亞3350型
中午十二時許福星路福星停手機一支
車場前
7、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台中市西屯區丁○○諾基亞3315型
下午三時許福星路附近手機一支
8、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台中市西屯區巳○○國際牌銀色
晚上九時三十分許文華路與福星手機一支
路口
9、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台中市僑光商辛○○諾基亞3310型
上午十一時許專校門口手機一支
10、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台中市西屯區戌○○三星牌A400型紅色下午六時許福星路附近手機一支
11、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台中市西屯區L○○諾基亞8210型紅色下午二時許福星路三二三手機一支
號前
12、九十一年七月中旬台中市西屯區A○○諾基亞3310型某日上午十時許逢甲路靠近西手機一支
屯路處
13、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中市西屯區洪淑梅諾基亞3310型淺藍色下午七時許福星路「貴族手機一支
世家」牛排館前
14、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中市西屯區晚上八時四十五分許文華路一00號卯○○摩托羅拉8088型黑色
逢甲大學側門手機一支
15、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台中市西屯區未○○英業達166型銀色下午五時二十分許福星路與逢甲手機一支
路口
16、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台中市西屯區寅○○諾基亞8250型晚上八時四十五分許福星路六0八手機一支
號前
17、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台中市西屯區許雅晶諾基亞3330型白色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福星路與永新(由其母手機一支
南二巷口丑○○
報案)
18、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台中市西屯區玄○○諾基亞蝴蝶手機一日中午十二時許文華路一七七一支
號前
19、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台中市西屯區M○○MOTO牌T191型二日下午二時許文華八十三號藍色手機一支
前
20、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台中市西屯區甲○○諾基亞8210型紅色三日下午五時二十福星路五一八手機一支分許號前
21、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台中市西屯區乙○○阿爾卡特OT511型四日下午四時五十福星路與逢甲銀紅色手機一支分許路口
22、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台中市西屯區O○○諾基亞3310型藍色四日下午五時許西屯路與福上手機一支
巷口
23、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台中市西屯區申○○諾基亞8250型四日晚上十一時十逢甲路與福星手機一支分許路口
24、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台中市西屯區G○○諾基亞3330型六日下午七時三十河南路與福星銀灰手機一支分許路口
25、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台中市西屯區亥○○宏基牌V750型七日下午七時十分西安街與烈美銀色手機一支許街口
26、九十一年七月三十台中市西屯區P○○摩托羅拉V8088型日上午十一時十分逢甲路七十七銀灰色手機一支許號前
27、九十一年七月三十台中市西屯區天○○諾基亞8250型銀色日下午三時五十分福星路與逢甲手機一支許路口
28、九十一年七月三十台中市西屯區S○○摩托羅拉T191型一日中午十二時西屯路與文華銀色手機一支五十六分許路口
29、九十一年七月三十台中市西屯區D○○阿爾卡特OT511型一日下午二時文華路與福星藍色手機一支三十五分許路口
30、九十一年七月三十台中市西屯區壬○○諾基亞3310型銀色一日晚上八時福星路與西安手機一支二十七分許街口
31、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台中市西屯區丙○國際牌GD75型晚上九時五分許華夏巷東二弄銀色手機一支
一號前
32、九十一年八月四日台中市西屯區T○○摩托羅拉3688型銀色下午一時三十分許福星路六0一手機一支
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