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 廖振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卡波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160元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92號判決確定,上開判決並已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7,16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此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