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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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7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瑞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提繳新臺幣貳萬零陸拾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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