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695號聲請人 李文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蘇純 慧、 蘇純綺蘇純妍 間公示送達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裁定第8行所載相對人蘇純「綺」為誤寫應為蘇純「婍」,爰依法聲請更正云云。
三、經查,本院民國110年6月22日裁定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蘇純綺」係依聲請人110年5月20日聲請狀記載所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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