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郁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郁芹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郁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經本院104年度沙簡字第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2經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3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之從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應併執行之,是本件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林郁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16日23時55分│104年6月5日6時許(││││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聲請書誤載為104年6月││││內之某時│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81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沙簡字第328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3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9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沙簡字第328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3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8日│104年10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3610號│104年度執字第145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