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65號原告 李國鵬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被告 李春景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及被告,於當日庭期攜帶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及用以支付系爭土地買賣之支票或支票存根及承辦之代書資料或攜同承辦之代書到庭。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育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