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裕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