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戴逸雲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被上訴人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耀長 訴訟代理人 張伯碩
沈純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十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十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林哲賢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