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臺灣熱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美秀 被告華中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 陳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0年度司促字第471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8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97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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