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阮秋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萬里 等11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訂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2,600元(計算式:8400×1918×1/12=1,342,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