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794號債權人 蕭麗珍 債務人中華世界美容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世界美容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率。
二、債務人中華世界美容協會之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