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3號聲請人 周麗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愛群英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愛群英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8月28日經授中第0000000000號函登記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管轄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對相對人愛群英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全體合法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亦送達不到之證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