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聲請人因竊佔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確定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三四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系爭房屋在執行卷內無法得到違建四八.三三平方公尺拍賣資料,執行程序自查封乃至終結均無拍賣違建資料可尋,原判決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云云,唯此項違章建築是否合法,併付拍賣,業於原判決詳為審酌,應無疏漏。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並不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王振興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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