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九四號
上訴人協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智 訴訟代理人 王富茂 律師複代理人 劉錦綸 律師
黃如慧 被上訴人財貿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二十二法定代理人 王華興 訴訟代理人 姚皓中
梁仁豪 右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