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八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0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上訴人住於台北市無在途期間,其上訴屆期日為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該日非例假日或紀念日,茲竟遲至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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