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64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66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0366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乙○總經理)住同訴訟代理人丙○○
己○○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台內訴字第0940006609號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民國(下同)0年0月00日生〕以臺中縣大里市農會為投保單位,於94年2月16日(網路申報)以非會員佃農資格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案經被告查明原告承租之土地(即坐落臺中縣大里市○○段1448、1450地號二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遭重金屬污染,至今約2年未實際種植作物,被告認原告未於該承租土地從事農作,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2項及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以94年
3月18日保受承字第09410021180號函(下稱原處分)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內政部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會以94年7月29日農監審字第11218號審定書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應命被告就原告94年2月16日提出之加保申請作成准許加保之行政處分。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㈠原告主張:
⒈系爭土地,係原告配偶 林坤泉 生前於38年開始承租耕作,
原告耕作迄今已有50餘年。林坤泉死亡後由原告依法辦理續訂及變更登記。於林坤泉生前,原告即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領有老農津貼,且林坤泉為正會員,依法可由原告更換會員名義。林坤泉死亡後,原告之農民健康保險資格遭退保,已嚴重侵害原告權益。原告以耕地三七五租約名義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告否准,已損害原告之被保險人權益,原處分應予撤銷,以符政府照顧老農之福利。
⒉系爭土地係臺中縣政府強制規定不可耕種,不可因此歸責
於原告。且被告認原告應耕作,亦未敘明該作物及政府應收購污染作物之辦法,否則原告種植之作物稻穀要載往何處。
㈡被告主張:
⒈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2項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
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非農會會員申請參加農保,需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為加保要件。另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之資格條件;又依同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規定,佃農係指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或以外之農地,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1年,訂有租借用契約者。
⒉被告為確認原告農民健康保險加保資格,曾於94年3月3日
派員訪查,原告自承其承租之系爭土地經臺中縣政府農業課公告限制種植,受污染土地有0.7多公頃,至今約2年未實際種植作物,該農地目前無任何作物荒廢中,有訪查紀錄可稽,訪查紀錄並經其本人及見證人確認無誤後簽章在卷。顯其最近1年未於承租地從事農業工作,與上開規定不符。綜此,臺中縣大里市農會94年2月16日申報原告以非會員佃農資格參加農民健康保險部分,被告不予受理,於法並無不合。
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原由其配偶林坤泉租用耕作,其死亡後由原告依法辦理續訂租約及變更登記,原告以耕地三七五租約名義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告否准,損害原告之被保險人權益;系爭土地超過污染標準,迄未再耕作,係臺中縣政府強制規定不可耕種,不可因此歸責於原告。據此,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云云。
二、被告則以:被告為確認原告農民健康保險加保資格,曾於94年3月3日派員訪查,原告自承其承租之系爭土地經臺中縣政府農業課公告限制種植,受污染土地有0.7多公頃,至今約2年未實際種植作物,該農地目前無任何作物荒廢中,有訪查紀錄可稽,訪查紀錄並經其本人及見證人確認無誤後簽章在卷。顯其最近1年未於承租地從事農業工作,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2項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之規定不合,原處分不予受理加保,並無違誤,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三、原告為0年0月00日生,以臺中縣大里市農會為投保單位,於94年2月16日(網路申報)以非會員佃農資格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其所承租之系爭土地因遭重金屬污染,至今約2年未實際種植作物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農民健康保險加保(網路)申請表、被保險人異動清單、系爭二筆土地之臺灣省臺中縣私有耕地租約書、訪查訪問紀錄、臺中縣政府93年12月3日府授環水字第0930054127號公告、臺北縣政府94年5月3日府授環水字第0940048534號函附卷可稽,為可確認之事實。本件之爭執,原告是否合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從事農業工作之要件?
四、經查:㈠農民健康保險屬在職保險,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
:「農會法第12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者,應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前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會法第12條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一、自耕農。二、佃農。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前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一、年滿15歲以上者。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者。…四、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1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二)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⒈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⒉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
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準此,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之資格條件;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或以外農地(即佃農)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須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1年。
㈡原告固承租系爭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有臺灣省臺中縣
私有耕地書附原處分卷可參。惟查坐落臺中縣大里市○○段○○○○○號土地,經臺中縣政府93年12月3日府授環水字第0930054127號公告為土壤(重金屬)污染管制區,禁止種植食用作物,畜牧家禽或家畜,養殖水產動植物;坐落臺中縣大里市○○段○○○○○號土地,經臺中縣政府94年5月3日府授環水字第0940048534號函以重金屬超過污染管制標準,禁止原告種植食用作物,有上開公告及函文附卷可稽。且被告於94年3月3日派員訪查,原告自承其承租之系爭二筆土地受污染有0.7多公頃,經臺中縣政府農業課公告限制種植,至今約2年未實際種植作物,該農地目前無任何作物荒廢中等語,有訪查紀並經其本人及見證人確認無誤後簽名之訪查紀錄在卷可稽。原告於本院亦對於其所承租之系爭二筆土地因遭污染,至今約2年未實際種植作物等情,並不爭執。顯見原告最近1年未於承租之系爭土地從事農業生產,未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准原告加保,因系爭土地係臺中縣政府強制規定不可耕種,不可歸責於原告云云,誤解法令,自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以原告承租之系爭土地因遭重金屬污染,至今約2年未實際種植作物,原告未於該承租土地從事農作,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2項及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未予受理原告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事用法,並無違誤,爭議審定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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