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6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傷害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12月23日,以92年度交簡上字第119號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並於92年12月23日確定。該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擄人勒贖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4年1月14日,以93年度少連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於94年1月31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