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交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四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交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四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