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三五號
原告賜伯寶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姚格煜 被告永福建設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福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八五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李銘洲~B法官王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