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四年確定(八十八年度鳳簡字第八二九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九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