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亡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亡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 劉陳香閣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劉國芳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劉國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台南縣○○市○○里○○路○○○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陳香閣之子劉國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台南縣○○市○○里○○路○○○號)於民國七十五年二月十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年度家催字第十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 王麵 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右揭聲請意旨,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家催字第十三號卷及所附戶籍謄本、公示催告裁定書暨登載該裁定書之新聞紙查明屬實。查劉國芳自七十五年二月十日失蹤,計至八十二年二月十日屆滿七年,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推定劉國芳於失蹤滿七年之日即八十二年二月十日下午十二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宣告劉國芳死亡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