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重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145號被上訴人 陳政璉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賴平順陳明朝 間,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本院擴張訴之聲明,核本件擴張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26,400元(計算式:88,026,400元-原請求金額3,000萬元=58,02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3,996元,未據其繳納。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羅智文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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