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36號原告 盧學良 被告 蔡佳修 (已歿)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5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蔡佳修於本件繫屬後,未為言詞陳述或提出書狀,並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死亡。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刑事案件業因被告蔡佳修死亡,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78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前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