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柯盈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慶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黃慶俊(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及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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