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朝信 即二傻車坊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2,00
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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