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朝信 即二傻車坊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2,00
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