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16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世中選任辯護人張淑瑛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程慧甄 選任辯護人 王俊智 律師
陳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中、程慧甄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世中、程慧甄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人於死、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為保全審判程序之進行,而於107年2月5日裁定羈押在案,至同年5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世中、程慧甄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陳世中、程慧甄前遭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
8年2月等重刑,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其等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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