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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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智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長彧選任辯護人陳緯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四年度偵續字第六五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陸日上午拾時拾伍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