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陳信雄 被告 陳宗哲
張振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6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陳宗哲、張振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1762號),經原告陳信雄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張文俊法官黃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