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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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聖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986號、第283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986號、第2838號(聲請書漏載)被告許聖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3年1月7日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58公克),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86號、第28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月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558公克),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包含於上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勁甫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