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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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人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人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人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㈠經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0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4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946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9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共2罪)、7年8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經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107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330號上訴駁回確定,又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9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件由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8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上開㈠至㈡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2年(原聲請意旨有所漏載,應予補充),於民國104年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918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8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瑀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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