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74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4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累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數量價值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5年度偵字第24979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乙○○前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1年7月24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5年9月6日下午4時許,││趁無人注意之際,進入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麗││池花園第三期」工地內,竊取該處由工地主任甲○○管領之││電纜線110條(約值新台幣2萬元)得手,旋即將該批電纜線││打包成兩大袋,裝載於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機車上逃逸││。嗣經甲○○調閱現場監視錄影帶,發現攝得乙○○竊盜得││逞後欲離去之身影及所騎乘之機車車牌號碼,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二、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㈠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㈡告訴人甲○○之指訴;││㈢現場監視錄影光碟、錄影帶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各乙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可認定。││二、所犯法條: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業已執行完畢之││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紀錄表在卷可查,於5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檢察官李文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書記官陳盈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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