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909號債權人 許淇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雅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轉帳收據影本(併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提出之借據影本應具有債務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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