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906號債權人 朱進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致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估價單之性質與收據(發票)不同,應提出修繕收據(發票)
為請求金額之依據。若原聲請金額與發票金額不相符,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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