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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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17號
債權人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債務人 陳筱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