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上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3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林明昌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112年度桃原簡字第27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067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對於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四條停止或繼續審判之裁定,或駁回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項或前條聲請之裁定,得提起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第298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即上訴人林明昌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於114年8月13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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