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523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易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書記官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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