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523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易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書記官郭宴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523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易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書記官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