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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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戊○○己○○乙○○丙○○庚○○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