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即原告 王晴輝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國字第2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6年7月17日具狀聲請交付105年12月2日上午11時、106年2月10日上午11時30分、106年(書狀誤植105年)4月21日上午10時20分於第31法庭開庭之錄音光碟、105年6月8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2法庭錄音光碟,並未附任何理由,無從審酌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核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是其聲請不能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