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宏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志宏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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