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恩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合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號4樓房屋之106年度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乘上承租範圍比例,再加計本件聲明請求金錢給付新臺幣用224萬2,975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