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宗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少連上更一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15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30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3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宋松璟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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