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0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097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義雄 債務人藝鑫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羅竹 全人債務人羅曾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