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送達代乙○○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F0~T40附表:
┌──────────────────────────────────┐│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零三十三元││├─────────────┼───────────┼────────┤│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五百九十四元│聲請人原繳入雙掛││││號郵票三十四元三││││十份,嗣退郵十二││││份及十八元。│├─────────────┼───────────┼────────┤│三、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四、登報費│五百元││├─────────────┼───────────┼────────┤│五、本件程序費用(郵資)│二百零四元││├─────────────┼───────────┼────────┤│總計│一萬六千三百七十六元││└─────────────┴───────────┴────────┘

更多裁判書